本校學則第49條有關學士班學生提前畢業之學業成績優異標準由各系自訂 本系標準仍維持如下: 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名次在本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,且學業總平均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者。 每學期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。